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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在汕头”餐饮消费券活动的公告
  • 2025-11-10 18:20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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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粤享暖冬 乐游广东”的工作部署,促进我市餐饮行业蓬勃发展,进一步释放我市餐饮消费潜力,满足人民群众餐饮消费需求,我市定于2025年11月至2026年3月期间,在全市开展“食在汕头”餐饮消费券活动,对消费者到店餐饮消费进行补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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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活动时间

      即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活动启动日及活动期间逢周五上午10点派券。具体结束时间视资金使用情况和活动成效而定。若资金提前使用完毕,则活动自行结束。

    二、发放对象

    餐饮券发放对象为,核销时定位在汕头市内、在经备案参加活动的商家处进行餐饮消费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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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领券平台

    下载“云闪付”APP并通过活动页面领券

    四、活动内容

    (一)领券方式和标准

    首批设置满100元减20元、满200元减40元、满400元减80、满800元减160元种面额消费券,消费者在活动启动日及活动期间逢周五上午10点派券通过云闪付APP首页轮播图进入“食在汕头餐饮消费券”领券页面即可领取消费券。线上领取的消费券自领取当天起7个自然日(含获券当天)内有效,最晚承兑时间为2026年03月31日23:59:59,在“我的-优惠券”查看,逾期失效,不予补发。活动期间,单用户单周单个档次限领用1张。名额有限,领完即止。核销消费券后,消费者需配合商户开具餐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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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消费券使用方式

    消费者到店消费结账时,请先告知收银员使用“食在汕头”消费券,出示云闪付APP生成的“付款码”,收银员使用活动专属POS扫码完成支付,或打开云闪付APP“扫一扫”扫描商家收款码完成支付,即可抵扣票券享受消费满减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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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消费券使用规则

    1.餐饮消费券仅限到店消费使用,即仅限堂食,不能用于外卖等堂食以外的消费场景。

    2.参与商家需保留使用消费券订单的具体用餐清单、资金使用明细、销售发票等原始资料备查。参与商家能够配合完成数电发票开具,发票开具金额应为个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加政府补贴金额,发票需注明消费者姓名及支付订单号等信息;同时,需提供使用消费券的订单流水以供审核。

    3.使用餐饮消费券的交易不允许拆单,每笔消费限用1张消费券,一次性全额使用,不找零、不叠加使用,不可用于商家预付卡、代金券、充值及储值卡购买等消费。

    4.餐饮消费券不得转赠和出售,有效期结束后餐饮消费券自动失效,券面资金自动回收。

    5.部分商家优惠活动不支持餐饮消费券同时使用,消费前请先与商家进行确认,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

    6.使用消费券的交易如发生退款、撤销,则视为消费者放弃优惠,退款金额扣除享受的优惠金额后退回至消费者原付款卡。优惠券视同已使用,不再退回给消费者。

      

    五、可核销餐饮消费券的商家名单

      消费者可登录云闪付APP“食在汕头”活动页面(查询时需要将定位调整在汕头市辖区范围内),查询具体可核销餐饮消费券餐饮门店的名称、具体地址等信息。请领取餐饮消费券的消费者认真核对餐饮门店有关信息,避免影响餐饮消费券的正常使用。

    特此公告



    汕头市商务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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