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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交易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2025-11-05 15:45
  • 来源: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字体:
  • 汕自然资公〔2025〕33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交易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汕府〔2020〕43号),于2025年4月30日到期失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修订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交易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1月5日—2025年11月13日(共9天)。

      反馈形式:

      一、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书面信函:汕头市长平路101号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大楼(邮编:515041)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建议,可在公示期内提出。提交意见时请注明“《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交易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意见”字样。

      附件: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交易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5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交易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强化陆生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汕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从事妨碍、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繁衍地、觅食地或迁徙地等生存环境的活动。

      二、禁猎对象

      禁猎物种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焚、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四、禁止非法交易、运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非法生产、经营、运输、携带、寄递国家及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为国家及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利用活动发布广告、提供交易服务。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

      五、相关法律责任

      违反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食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轻微的,由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督、交通运输、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猎捕危害等措施造成陆生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六、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责任、义务

      汕头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总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在辖区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负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负属地责任。

      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管、公安、网信、交通运输、卫健、邮政、铁路、民航和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食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监督管理,开展执法查验,依法打击违法猎捕等行为。

      公民、社会团体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义务,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时,有义务及时举报。

      七、投诉举报渠道

      市公安局:110;

      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市自然资源局:88787907(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地管理科);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各区县投诉举报渠道另行公布。

      八、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  月  日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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