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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土资源局金平分局公务出行及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 2017-04-24 16:27
  • 来源:汕头市金平区国土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金平区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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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金平分局公务出行及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分局公务出行及车辆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公务车辆的使用效率,根据《汕头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汕头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局工作人员的公务出行及车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定向化实物保障公务用车,包括机要通信、保密、安全、应急用车、执法执勤等定向化保障用车。
    第四条 分局普通公务出行尽量通过社会化、市场化保障的方式解决。确需使用定向化实物保障公务用车的,应严格按本办法调配管理。
    第五条 对划定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出行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实行社会化提供,不再报销交通费用;划定区域外出行的,交通费用报销按照现行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划定区域,是指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等3区。
    第六条 保留的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建立出行审核和登记制度,其日常工作由分局办公室负责。车辆配备和运行维护情况纳入审计和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审计、公开和日常监督工作由分局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车辆配置及更新
    第七条 按照市车改方案要求,分局保留定向化实物保障公务用车6辆,其中:
    (一)机要通信、应急用车2辆,主要用于:
    1.机要通信交换和机要设备运输工作,并保障日常公文交换需求;
    2.处理紧急公务、突发事件等应急工作。
    3.执行涉及保密、安全的公务。
    (二)国土执法执勤用车4辆,主要用于开展日常性地土地动态巡查、土地矿产卫片检查等执法执勤工作。
    第八条 定向化实物保障公务用车在目前分局现有在编车辆中择优保留,其中小轿车2辆,执法执勤车4辆。
    保留的公务用车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统一标识。
    第九条 车辆的正常报废更新,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办理;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车辆配备更新时,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第三章 公务出行保障
    第十条 在划定区域内进行普通公务活动,符合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安排用车。其中,机要通信、处理紧急公务、突发事件等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安全生产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二)参加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公务活动,且收到通知时间距活动开始时间不足1小时。
    (三)传送、接收公文资料。
    (四)外出参加公务活动,需携带机密级以上涉密载体。
    (五)接待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及兄弟省(区、市)有关部门来汕需我局陪同的活动。
    (六)接送以分局的名义邀请的专家、学者或其他承担重要任务的工作人员。
    (七)执行需要保障安全的公务活动。
    (八)其它紧急公务、突发事件等应急工作及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在划定区域内进行公务活动,不符合定向化实物保障公务用车使用范围的,由出行人自行选择出行方式。
    第十二条 在划定区域外进行公务活动,分局公务人员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的,按照现行有关出差管理规定执行;选择利用单位留用车辆和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的,在保证节约的前提下,经批准由办公室提供出行服务。
    第十三条 租赁社会化车辆在划定区域外进行公务活动应厉行节约,有效控制交通费用。租车费用累计过高时,办公室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并严格控制租赁范围。
    第十四条 在划定区域外进行公务活动,由出行人驾驶个人车辆出行的,除按规定领取交通补贴外,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 车辆调度和使用
    第十五条 分局留用的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调度使用,实行申请、登记制度。
    原则上,保留公务用车调配使用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
    对临时更改出行时间、地点等出行计划的申请,将按更改计划的时间重新排序,但接待用车除外。
    第十六条 分局工作人员因公出行需使用保留车辆或租赁社会车辆的,经所在股室、基层国土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车辆使用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负责人依照本办法核定出行方式。
    同意安排保留车辆或租赁社会车辆的,由车辆使用人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并领取钥匙;无法安排的,由办公室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租赁社会化车辆时,由承租单位提供司勤人员,并负责司勤人员食宿。分局有关工作人员及司勤人员不驾驶租赁用车。
    第十七条 申请公务用车,车辆使用人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申请,完成任务后补充完整登记手续。分局各股室、基层国土所因公出行,除规定办理时限的公务外,应尽量避免集中时间多批次用车。
    第五章 车辆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 分局办公室对留用车辆实行专项管理,全面掌握车辆相关信息,及时对车辆进行养护、投保、年审等管护。
    (一)车辆的停放。车辆在非执行任务期间一律在定点停车场入库停放。车辆在执行公务结束后,车辆使用人或驾驶员应及时将车辆归入指定停放场所,并做好钥匙交还和登记返回时间等手续。车辆使用人或驾驶员不得违反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其他非规定场所,因工作需要确需停放在其他非规定场所,应告知办公室主任或在用车申请时注明。
    (二)车辆的违章责任。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因违章发生事故致车辆严重损坏的,事故直接责任人应负担一半以上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指车辆维修总费用与保险赔偿款相抵余额部份)。车辆使用人或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受到交通违章处罚的,罚款、扣分由其本人负担。
    (三)车辆的失窃责任。车辆使用人应切实做好车辆的防盗安全事项,车辆停放要关好车门车窗,加上防盗锁和防盗器,严防公车失窃。车辆使用人因保管不当,造成公车失窃的,应负责办理各项手续及跟踪保险部门索赔款项,并按车辆价值与保险赔偿款相抵余额的50%赔偿。
    (四)留用车辆的用油实行配给制度,由分局办公室根据每月车辆实际耗油量结合工作出车实际情况配给。在公务途中确需加的,车辆使用人必须先报告办公室主任,征得同意后,提合法加油票据进行报销。
    车辆的用油、过桥过路、停车等费用,须在当月按规定程序报销。
    (五)留用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维修参照我局财务开支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批。
    在公务途中突发情况需维修车辆的,必须先报告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征得同意后,再行维修,返回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十九条 建立车辆档案,包括购置、投保、使用、加油、维修、保养记录,实行单车核算。分局办公室定期组织检查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养和单车核算情况,并对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整改,推进节能减排,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汕头市国土资源局金平分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金平分局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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