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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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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试行)
  • 2025-11-11 11:29
  • 来源: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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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升我市生态环境领域信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深化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次办成”改革办好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是指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及各分局(以下统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按照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个人(以下统称“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信用修复的审核意见的行为。

      信用修复后的行政处罚信息仍归集、记载于信用主体名下,但不再对外公示,也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本指引适用于汕头市内由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归集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二、信用修复的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负责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认定、归集以及修复工作。

      市生态环境执法局负责统筹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完善配套制度。

      根据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内部职责分工,按照“谁处罚、谁修复”的原则,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和各分局负责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开展信用修复。市生态环境执法局执法稽查科、各分局办公室(法制室)负责受理信用主体信用修复工作,并将申请信用修复的案件信息通知案件调查部门。案件调查部门应在收到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组织整改复查,并将复查情况及复查结论反馈市生态环境执法局执法稽查科、各分局办公室(法制室)。

      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3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可以按照本指引规定程序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四、信用修复条件

      信用主体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提前终止公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3个月已届满;

      2.已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3.作出信用承诺;

      4.近3年内未发生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等行为;

      5.近1年内未被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

      前款所称故意不履行承诺是指在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信用修复后1年内再次产生同类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不予信用修复。

      五、信用修复流程

      (一)申请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附件1);

      2.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表及申请书(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使用附件2“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表,个体工商户使用附件3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4)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附件5);

      4.已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包括:缴纳罚款收据扫描件、已整改的整改说明等)。

      信用主体可以在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前3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应采用现场提交的方式。信用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应加盖公章,属于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收到信用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进行形式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信用主体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出具审核意见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在信用主体提交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对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出具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附件6),告知信用主体不予信用修复的理由及依据。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信用修复审核意见送达信用主体。

      (四)修复处理

      信用平台网站终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后,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同时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官网终止公示对应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申诉和复核

      信用主体对信用修复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信用主体。

      (六)归档

      信用修复完成后,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信用修复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六、弄虚作假的处理

      信用主体在申请信用修复时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等行为,一经确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直接作出不予信用修复审核意见;已经作出同意信用修复审核意见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撤销同意信用修复的审核意见。

      七、其他

      本指引所称“公示期”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本指引所称“同类违法行为”指以同一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项进行查处的违法行为。

      本指引实施后,国家和省、市出台相关规定与本指引规定不一致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承诺书.docx

                      2. “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表.docx

                      3.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表.doc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docx

                      5.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docx

                      6.行政处罚信息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doc

                      7.受理回执单及事项办结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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