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人社监字〔2025〕第29号
汕头市睿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在查处欠薪案件过程中,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汕人社监字〔2025〕第29号)。内容如下:
我局接多名劳动者投诉,称在汕头市睿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被拖欠工资,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对被处理单位立案处理,经调查,劳动者反映被处理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属实。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向被处理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拟对被处理单位作出“责令你单位支付黄少帆、江心语等21名劳动者工资85697.1元(具体名单数额详见附件)。”的行政处理,并告知被处理单位享有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权利,被处理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离职人员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等证据证明。被处理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处理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支付黄少帆、江心语等21名劳动者工资85697.1元(具体名单数额详见附件1)。被处理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迳送汕头市华山路16号公共法律服务大厅,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或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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