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创靓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我局在查处欠薪案件过程中,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汕人社监字〔2025〕第27号)。内容如下:
我局接多名劳动者投诉称在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澄海区等地工作被汕头市创靓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我局于2025年8月1日就劳动者投诉的事项对被处罚单位进行立案调处。经电话、短信、张贴公告等形式通知被处罚单位,但被处罚单位未配合我局调查处理有关劳动者投诉事项。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通过门户网站公告通知被处罚单位接受我局调查处理有关劳动者投诉事项,但被处罚单位仍不接受调查处理。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向被处罚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处以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权利,被处罚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等证据证明。
被处罚单位的上述行为具有《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现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及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9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情节较重”,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30000元罚款。
被处罚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程序:被处罚单位持本决定书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迳送汕头市华山路16号公共法律服务大厅,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或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址:汕头市长平路财政大楼5楼539室;邮编:515000;联系人:姚同志、郑同志;电话:0754-88645044。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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