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汕头市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实施方案(试行)》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教育局
2025年2月14日
汕头市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切实加强我市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村教师扎根农村,服务农村,服务“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7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30号)文件精神,制定我市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遵循中小学教师人才成长规律,推动教育系统人力资源下沉,建立符合我市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的职称评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着力解决农村中小学人力资源配置 不均衡、“有岗没人、有人没岗”等突出问题,为实现我市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引导农村中小学教师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注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服务发展大局。围绕实现我市教育高质量发展战略和农村中小学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促进农村中小学教师总量、结构和质量与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需求相协调。
3.注重能力业绩。引导农村中小学教师注重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和解决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问题能力,激发农村中小学教师人才活力。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我市南澳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在职在岗、在南澳任教累计满30年,受聘于一级教师岗位满25年,近5年内担任班主任或视同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审体系
1.明确职称等级。农村中小学教师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设置农村中小学副高级职称层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
2.畅通申报渠道。农村中小学教师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申报农村中小学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价的副高级职称或全省统一的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但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种类型的副高级职称。
(二)优化申报和聘任条件
1.落实倾斜政策。提高在农村中小学实际工作年限和实际教育教学业绩的考核权重,对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时间长、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评聘中予以进一步倾斜。
2.强化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执行我省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参加“国培计划”省级培训和地市、县级培训学时较多的农村中小学教师。
(三)完善评审标准
1.坚持师德标准。切实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师德和从严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作为农村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的第一标准,加强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的评价考核。师德表现突出的,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违反师德行为受到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2.突出能力业绩。根据农村教师职业特点,把教好书、育好人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重点评价其教育教学水平和培养学生的实绩。在“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价标准中突出农村教师师德表现、教育教学方法和实际教育教学贡献,不作课题结题、论文发表、外语和计算机能力等要求。
3.注重实际贡献。注重对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工作量、教学质量、担任班主任或承担学生管理、家校共育等教育教学实绩的考核评价。
(四)创新评价机制
1.改进和创新评价方式。推行单位推荐、指标量化、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根据实际决定是否需要采用答辩形式。对申报者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进行有效评价,加强师德师风、业绩贡献审核把关,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2.强化单位推荐作用。申报者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开述职后,由用人单位对申报者思想品德、职业素养、教学实绩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示,根据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等额推荐评审。
(五)加强使用管理
1.实行评聘结合。用人单位应按照岗位聘用制度要求,实行专岗专用,学校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取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专业技术副高级职称的教师任职资格核准发证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内完成其岗位聘用手续并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2.实现有序流动。取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专业技术副高级职称教师,限定在实施范围内流动和聘任,向区域内非农村学校流动的,或任教学校因行政区划调整为非乡村学校的,其任职资格失效,并取消相应待遇。
3.因工作调动、职称政策调整导致农村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副高级教师职称聘任资格失效的中小学教师,可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有关条件重新参加评审。
4.县(市、区)教育局及时将农村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副高级职称变动情况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1)年度考核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且近2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2)2年内没有出现以下情形: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其他侵害学生或家长利益的行为;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3)未受到影响参加职称评定的处理或处分,或受到的处理或处分影响期满、不影响参加职称评定的。
(二)教师资格条件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继续教育条件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等要求完成近1年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四)身心健康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
(五)资历年限条件
申报人在申报评审年度(年限计算截止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前需在南澳任教累计满30年,且现仍在一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5年,近5年内担任班主任或视同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四、申报工作流程
(一)个人申报
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符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申报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可在每年汕头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规定的申报时间内,自愿向所在单位申报,由单位进行考核推荐。得到考核推荐资格的人员提供如下资料:
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表》1份;
2.《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评前公示情况表》1份;
3.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证1份(复印件须由审核人签名,加具“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并盖单位公章);
4.申报人与申报学段教师职称相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须由审核人签名,加具“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并盖单位公章);
5.专业技术岗位聘书或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审核表(注有岗位聘用时间)(复印件须由审核人签名,加具“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并盖单位公章);
6.近1年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7.本单位开具的农村学校工作证明,证明内应注明农村工作年限及在一级岗位工作年限。
8.《汕头市申报农村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副高级职称名册表》
(注:第8项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名册表需按学科顺序排序,具体顺序参照当年度职称评审通知)
申报人员须客观、如实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凡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撤销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自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单位审核及公示
1.各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可溯源。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凡为复印件的,均需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单位审核材料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2.各单位应做好评前公示工作。要按规定将拟推荐人选名单及其申报材料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电话,同时在单位公告栏或显著位置张榜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备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被举报的问题,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申报材料先行报送,待核查清楚后,应及时将结果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系统及纸质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三)主管部门复核
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和工作实际,申报材料实行前置审核。申报材料按现行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报送。各单位及各级教育部门要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性。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材料,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明确补正截止时间。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要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经审查、符合直接评审认定申报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系统及纸质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严禁在受理申报材料后补送材料。
(四)核准发证
对经审核符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申报条件的,由汕头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直接评审认定为农村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副高级职称,并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通过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需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纸质职称证书。
(五)学校聘用
学校根据人社部门对资格的核准结果,按照我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将农村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副高级职称通过人员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专岗专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工作领导。开展农村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是加强基层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引导、鼓励农村中小学教师扎根基层、服务基层的重要保障,要将农村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作为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重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统一思想、强化领导,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振兴乡村发挥教育力量。
(二)正向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坚持正确的激励导向,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回应关切问题,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工作,为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制度营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协调,稳妥有序推进。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人社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并切实抓好组织实施,教育部门要充分掌握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状况,充分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预案,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有序稳妥推进。



粤公网安备 440523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