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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公安局长信箱|杜绝网络“口无遮拦”,勿逞口舌之快害人害己
  • 2025-11-03 16:31
  • 来源:汕头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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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就是随口一说”“网上谁认识谁啊”——你是否也曾抱着这样的想法,在网络上“口无遮拦”?殊不知,你随手敲下的一行字、转发的一条不实信息,可能像一把软刀子,伤人于无形。

      近期,“局长信箱”收到群众反映,因遭受网络侮辱、诽谤,生活受到严重困扰。网络让信息飞速传播,也让伤害成倍放大。正所谓“恶语伤人六月寒”,看似不见创口、不见流血,却足以击垮一个人的心理防线。

      网络空间绝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轻则侵犯他人权益,重则涉嫌违法犯罪——你真的了解随口一说可能付出的代价吗?

      

      平安君提醒, 你可能触犯的法律红线:

      

    (一)侮辱

      

      公然侮辱他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注意: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由被侵害人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诽谤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注意:跟侮辱罪一样,本罪名属于“告诉才处理”,由被侵害人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侵犯隐私、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被侵害人可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干扰正常生活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注意: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该违法行为罚款上限提升至一千元,同时针对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增加预防性保护措施,除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寻衅滋事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尚不够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平安君安全提示

      不当言语是一把无形的刀,给当事人带来的伤害难以消除,对社会大众的误导难以化解,在敲打键盘之前,人人都应管住嘴,守好法,不转发不实信息,不捏造虚假事实,不侵犯他人隐私。


    平安君温馨提醒

      汕头公安局长信箱不受理报警业务,如遇紧急警情,请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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