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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津贴拨付流程,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287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160号)有关要求,市医保中心日前发布通知,对我市生育津贴发放方式作出优化调整。
根据通知,即日起,我市正式启用生育津贴线上“直发个人”渠道。在保留原有拨付至用人单位方式的基础上,新增线上直接发放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服务模式。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选择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已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职职工,并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住院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生育津贴与工资待遇之间的关系,指出职工在收到生育津贴后,即视为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各用人单位应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职工已享受的生育津贴与其在职期间工资进行比对核算,并做相应的冲减或补差工作,以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生育权益。
(记者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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